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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理工大学公务卡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8-08


福建理工大学计划财务处



校计财〔20231

未知


关于印发《福建理工大学公务卡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福建理工大学公务卡结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计划财务处

202388







福建理工大学公务卡结算暂行办法

  1. 为贯彻落实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我校公务结算管理,提高我校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暂付款业务,确保我校资金安全,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推广使用公务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根据工作需要向金融机构申办,经金融机构核发的具有一定信用额度与信用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活动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贷记卡。

公务卡分为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和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卡)。单位卡用于与个人卡的结算,不直接用于消费、不提取现金。教职工个人为个人卡的持卡人,对该卡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1. 公务卡适用范围为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日常公用支出,主要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零星办公用品耗材等,以及原使用转账结算的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

  2. 公务卡结算试行期间,学校指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个人公务卡的发卡银行。

  3. 公务卡(指个人卡)由在职员工向计财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计财处负责协调发卡行进行办卡以及发卡工作。

  4. 公务卡的密码和卡片均由持卡人自行确定、妥善保管。遗失后应及时办理挂失,账户异常时应及时告知银行,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学校不因此承担因个人行为引起的一切责任。

  5. 公务卡持卡人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银行办理变更相关信息等手续。

  6. 持卡人离职或退休的应由本人(个人卡)向发卡行提出注销申请办理销卡。

  7.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等情况核实确定。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8.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提现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9. 公务卡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的,学校不承担因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对持卡人利用公务卡套现、恶意透支和其他形式的违规行为,由持卡人负全责。

  10. 在职教职工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先还清公务卡所有欠款。因公务卡欠款导致的各种手续费、罚息、滞纳金及不良记录等由教职工个人承担。

  11. 实行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有财务管理制度和日常报销审批的基本程序。

  12. 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的公务支出,提倡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使用公务卡结算,凭发票,购物明细,带有公务卡卡号的银行交易凭条等单据,按学校现行财务制度办理报销手续。

  13.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提前十天办理报销手续并自行还款。报销人自行选择报销款项转公务卡或其他银行卡。因个人还款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不良记录等均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14. 财务人员按财务制度规定对持卡人的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

  15. 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的公务支出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和暂付款业务。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使用个人银行卡结算。

1)野外调研及偏远地区出差,商业服务网点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或因公务卡损坏等原因无法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的。

2)不能办理公务卡人员发生的公务支出,如部分因信用问题无法办理公务卡的教职工、学生、编外人员、退休人员等。

3)因出差到外地等原因使报销时间可能超过约定还款日期等特殊情况,教职工可以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确保在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1. 单笔金额200元以下的市内交通费、动车票、火车票、汽车票、邮寄费、停车费等零星公务支出可使用现金结算。

  2. 因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财务账户,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 个人退付单位的款项通过个人银行卡将需退付的款项划入学校财务指定的账户,并将转款的银行进账单提交给计财处。单位退付的款项,必须通过转账方式。

  4. 有下列情形之一所产生费用不予报销:

1)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的内容不相符的。

2)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的手续费。

3)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所形成的支出或损失。

4)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1. 学校、发卡银行、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遵照《银行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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