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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程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22-03-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教育教学和科研创新的需要,根据《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闽财〔2014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办〔202132号)、福建省会议费及培训费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会议注册费(会务费)、培训费。

(一)公务出差天数一般不超过15天(含15天)。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到第30天,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减半计发;从第31天起到第60天,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按照标准的25%发放,第61天起不再计发。在休假期间在休假所在地进行公务活动的,按第二十八条报销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二)常驻地是指福州市市区、闽侯县大学城邻近乡镇、长乐机场。具体包括: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寿山、日溪、宦溪除外)、马尾区(亭江、琅岐除外)、上街镇、竹岐乡、鸿尾乡、南屿镇、南通镇、尚干镇、青口镇、祥谦镇、荆溪镇、甘蔗、白沙镇。在此区域内执行公务,不属于出差。

(三)到连江县贵安镇开会和培训不属于出差。其他公务当天往返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发放误餐补助40元(接受接待除外);当天无法往返需要住宿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到长乐机场、闽侯县上述乡镇开展公务活动不属于出差。期间确因工作原因误餐,每人每天发放误餐补助40元(接受接待除外)。

(五)工作人员到长乐区(除机场外)开展公务活动,暂按出差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对本单位人员的出差行为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经费负责人是差旅费的直接审批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相关性及费用额度承担核准责任。出差人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费用支出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

各单位应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前提下,应当按规定等级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的,超支部分自理。校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规定等级见下表:

人员

类别

职务

(职称)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一类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院士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二类

校领导、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三类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六条 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而产生的订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交通意外险可以凭据报销。其中:交通意外险每人次可购买一份,标准为不高于30/单趟;购买保险年票的,按不高于30/单趟核报。发生签转或退票费用,需在《福建工程学院出差情况表》的特殊事项栏做原因说明,或提供更改行程的有效依据。

第七条 出差机票购买。

(一)优先使用公务卡,通过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网址:www.gpticket.org,或下载公务行移动客户端)购买公务机票;也可通过其他渠道购买低于此网站价格的优惠机票,但应保留同一购票时点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上同时刻同航班舱位价格的截图,作为报销凭证的附件;或按协议价向与学校签订购票协议的航空公司购买(购买的机票上有学校协议号,或协议公司盖章)。在上述购票方式均无法满足需求情况下,通过其他方式订购机票,予以报销实付金额的90%

(二)机票报销以行程单或发票做为报销凭证。机票应转账(刷卡或网上支付)购买。公务机票标识“GP”,在报销时可不附刷卡单等支付凭单;非公务卡购买的机票报销时需附刷卡单等支付凭单。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可以根据职务(或职称)对应的住宿费标准为限自主选择房间类型。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省内出差(含福州偏远地区)依据福建省住宿费标准,省外出差依据国家住宿费标准。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由旅行网出具住宿发票的,需提供网上订单。

第十条  在差旅费范围内,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或当天出差目的地涉及两个及以上市县的,或因工作需要延迟退房的,可以安排午休房或延迟退房。房费按照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的50%以内凭据报销,且应当提供退房时间在中午12时以后的证明(如公务卡、银行卡刷卡时间记录等)。报销时需在《福建工程学院出差情况表》的特殊事项栏做原因说明。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使用。发放标准为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出差期间,自行用车所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 元包干使用。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十三条 出差中往返驻地和机场间,出差人员自行搭乘专线轨道交通、空港专线客车的费用可凭据报销。出租小汽车和网约车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章 会议出差

第十四条 会议出差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凭据按标准核报。

第十五条 不计发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收取会务费的,根据会议通知凭据报销。

                 第七章  培训出差

第十六条 15天(含15天)以内短期培训出差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凭据按标准核报。不计发培训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收取培训费的,根据培训通知凭据报销。

第十七条 超过15天的培训,培训期间费用报销按学校人事处教职工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执行,并由学校人事处核定后办理报销。同时按差旅费标准报销往返学校与培训地的城市间交通费各一次,计发2天往返行程的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由学校选送到党校、行政学院等学习培训的,按照党校、行政学院等通知办理相关费用核报,费用由组织部门审批。

                第八章 台籍教师赴台出差

第十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从福州到出差目的地直线交通工具经济舱票价计算。岛内城际交通费按公共交通工具报销。住宿可住家或按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台湾地区住宿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依照福建省差旅费补助标准计发。

               第九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差旅费报销时,签批齐全的《福建工程学院差旅费报销单》视同出差人所在单位已经审批同意出差,经费负责人已核定了出差费用及补助。计财处据实审核出差费用,并以上述核定数为限。

第二十一条 差旅费报销时,应填写《福建工程学院出差情况表》,如实申报出差期间的用餐及用车情况,按需填报特殊事项栏,完整报告出差情况,以便计发出差补贴。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采用公共交通以外方式的,按如下办理:

(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福建工程学院出差情况表》的“特殊事项”栏。

(二)由学校安排车辆的,在报销时提供学校派车单做为报销凭据附件。

(三)到少数公共交通不便地区集体调研等,经批准可通过学校统一招标的公司租车出行。租车按后勤车辆管理中心规定办理,在异地临时租用车辆,报销时应附详细行程说明并由后勤车辆管理中心审核后报销。

(四)城市间交通工具不包括任何形式的出租小汽车和网约车。

(五)自备车(含自驾、搭便车)的费用不予报销,视同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凭住宿费发票报销差旅费并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并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按 1 天计发)。

第二十三条 出差实际发生了住宿但无住宿发票,如下办理:

(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福建工程学院出差情况表》“特殊事项”栏并说明原因。

(二)住在自己家或直系亲属家(包括双方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报销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由接待单位提供住宿的,提供接待单位有效证明,报销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四)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科学实验、学生实习等工作,住在科研基地、边远农村地区、农场、林场、学生宿舍等,不收取住宿费或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提供住宿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五)自备车(含自驾、搭便车)出差同时发生了住宿但无住宿发票的,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同上述办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用餐规定如下:

(一)出差期间按标准计发伙食补助包干使用。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应自行用餐。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或超规定次数安排用餐的,应按自行用餐交纳伙食费并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增值税发票作为报销附件归档。

(二)一天内由两家不同接待单位按照规定各安排一次工作餐的,不再计发当天的伙食补助费。

(三)未按规定用餐的,按比例扣除伙食补助。

第二十五条 出差市内交通用车规定如下:

(一)出差期间要求出差人员自行用车,按标准计发市内交通费包干使用,不另行报销市内交通费。

(二)由学校安排车辆(含租车)接送出差人员往返(含接送机),凭学校派车单不计发往返当天的市内交通费;由学校安排车辆(含租车)全程出差的,凭学校派车单不计发全程的市内交通费。

(三)自备车(含自驾、搭便车)凭住宿费发票计发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并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按 1 天计发)。

(四)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含机场接送),出差人员需按自行用车交纳交通费并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增值税发票作为报销附件归档,否则不计发用车当天的市内交通费。

(五)接待单位无偿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含机场接送),不计发用车当天的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不提倡、不鼓励出差期间回家省亲或因私停留、绕道等行为(含提前出发或推迟返程及节假日行程)。确有需要的,报销差旅费时需填报《福建工程学院出差情况表》的特殊事项栏,附书面说明并经本部门主要领导批准才可报销。回家省亲或因私停留、绕道期间食宿费由个人自理;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出差目的地往返学校直线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公务的实际天数(扣除停留、绕道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计发。明显以旅游为目的差旅活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发生以非学校驻地为起止点的差旅费,报销差旅费时需填报《福建工程学院出差情况表》的特殊事项栏说明行程及原因,由经费负责人批准后报销。

第二十八条 在休假期间(含双休日、法定假日、寒暑假),接到任务需要在休假所在地进行公务活动的,差旅费报销时需填写《福建工程学院出差情况表》的特殊事项栏说明行程及原因,由经费负责人批准后报销;公务天数在 15 天(含 15 天)以内的,按误餐补助每人每天40元、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 40 元包干,其他费用不予报销;超过15天的,从第 16 天起不再报销误餐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机票、住宿费、会务费、培训费等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未办公务卡人员可暂时用其他银行卡结算。动车票、客车票可小额现金(1000 元以下)支付。所有支付凭单在报销时需提供复印件。除代订机票和代订住宿外的其他事项均不能通过旅行社代办。

第三十条 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如因特殊情况导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的,需填写《福建工程学院出差情况表》特殊事项栏,说明原因,由经费负责人批准后报销。

第三十一条 实际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车船票遗失的,须提供订票记录或购票凭证和付款记录等证明材料,并填写《福建工程学院出差情况表》特殊事项栏,说明原因,由经费负责人批准后报销。

第三十二条 本科生外出实习、社会实践、竞赛、双创等活动的费用报销,按如下办理:

(一)带队教师按差旅费规定核报费用。

(二)学生实习的交通费、指导费、补贴等,按《福建工程学院本科专业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竞赛、双创等活动,学生交通费、住宿费(两人住一标间)在不超过一般人员出差标准内据实报销,补助费按实习补助标准计算。

(四)学生费用和补助要造册(学生姓名学号、项目金额、合计金额、学生签名)核报。一般直接转入学生卡,如发生带队教师事先借款垫付的,应先办理冲帐,余款经所在学院批准(需双签)由带队教师代领发放。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三助发生差旅费,可按一般人员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按1天计算;其他时间给予60/天伙食补助,不报销市区交通费。本科生助研差旅费同标准。

第三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发生的国内段差旅费属于国内出差,按国内出差规定报销。

第三十五条 学校人员受邀参加授课、评审、论证、咨询及担任专家、考官等公务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讲课费、评审费、劳务费等,原则上由邀请单位承担,不在公务出差范围且不予报销。

第三十六条 学校人员受邀外出讲座、指导等同时兼顾学校公务出差的,报销学校公务天数的住宿费(发票分开)、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在《福建工程学院出差情况表》的特殊事项栏报告公务天数、事由等相关事宜。

第三十七条 合同制的非编制人员(包括特聘教授、客座教授等柔性引进人才)的差旅报销手续视同在编人员办理。出差费用在学校人才引进工作经费报账的,由人事处审批;在其他经费报销的,由经费负责人审批。不计发出差补助。出差从学校驻地往返,不填写《福建工程学院出差情况表》;出差从非学校驻地往返,则需要填写《福建工程学院出差情况表》的特殊事项栏说明出差行程,由经费负责人批准后报销;经费负责人本人费用的审批则按《福建工程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办法》办理。

第三十八条 邀请校外人士来校授课、讲座、指导、咨询、评审、论证等,分职务职称标准报销往返各一趟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不计发出差补助,不填写《福建工程学院出差情况表》。报销时附邀请函。

第三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校外人员为学校事务出差,报销时附报告说明并由分管校领导批准;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不计发出差补助,不填写《福建工程学院出差情况表》。

第四十条 学校工作人员被上级主管部门等借用出差,经学校批准(校长办公会议纪要),可报销往返学校的城市间交通费,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确因特殊情况需书面说明,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四十一条 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安排人员挂职锻炼的,包括对口支援、驻村任职、驻村蹲点、科技服务团等发生的路费、差旅费,按组织部门、统战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报销。

第四十二条 工作调动来校人员发生的来校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途中确需中转住宿的)按照本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不计发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三条 应邀来校面试人员可报销面试往返城市间交通费。

         第十章  关于科研经费出差费用的报销管理

第四十四条 科研经费指由科研处监督管理的课题经费,遇到以下情况时,适用以下规定:

(一)差旅费报销均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本人费用由学院院长或分管科研副院长审批。

(二)因研究活动需要发生的出差绕道、非学校常驻地往返、邀请校外人员出差等特殊事项均由经费负责人审批,并在《福建工程学院出差情况表》“特殊事项”栏做行程及原因说明。

(三)允许按研究活动的需要自主选择机票购买方式,并按实付金额报销。

(四)允许因研究活动的需要自行租赁车辆(不含的士和网约车)出差,凭租赁车辆发票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五)到福建省内公共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出差及其他情况需自驾车前往的,遵循事先审批、“一事一报”的原则,获批准后方可出行。自驾车出差期间按单台车1/公里计发交通费,包干使用。报销时需在《福建工程学院出差情况表》的“特殊事项”栏详细说明行程、里程数等,同时提供任何公开的电子地图数据,并与住宿费等差旅开支同时报销。不计发市内交通费,不另行报销燃油费、过路过桥费、临时停车费等私家车的各项费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福建工程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废止。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与本办法相悖的出差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