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应收及暂付款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0-06-25
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
应收及暂付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福建工程学院应收及暂付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工程学院
2020年6月24日
福建工程学院应收及暂付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经济权益,防止资金长期被单位或个人占用,避免呆坏账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应收及暂付款是指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个人在开展公务、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预付款项、进度付款、应收款项等。
第三条计财处在办理应收及暂付款会计业务时,应详细记载会计事项的内容,包括经办人姓名、事由、收款单位名称、应收及暂付款金额等的完整信息。
第四条属于各部门、各单位行为的应收及暂付款由相关人员经办,并对及时报账冲销负直接责任;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收及暂付款的付款和冲销负审批和监督责任。
第五条属于个人行为的应收款项,由个人对付款、到款或及时报账冲销负直接责任。属于个人行为的原则上不予借款,可通过公务卡等先行支付然后报销。
第六条为保证学校资金安全,未与学校签订合同且发生离职离校情况不需要办理离校手续审批的人员,不能办理个人行为的借款;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监督上述人员经办的部门、单位应收及暂付款的及时报账、冲销及离岗、转岗时移交。
第二章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原则
第七条应收及暂付款应当按照“一事一借,一事一清”原则办理,即办理借款应“一事一借”,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所有借款须“一事一清”,及时清理,不允许长期挂账。经办人名下如果超期未冲销的应收及暂付款达3笔,计财处可拒绝为其办理新的应收及暂付款业务。
第八条预付款项、进度付款需遵循预算控制原则,即无预算、不符合开支规定或超出预算的预付款项、进度付款不予办理;不受理任何形式的因私借款。
第九条 预付款项、进度付款应当严格按照所签订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期限、预付或暂付比例来付款,不能擅自提前付款和超比例付款;合同没有约定预付或进度付款的,则不能办理预付款项或进度付款;计财处有权根据学校资金调度的需要,在合同时效内安排具体付款时间。
第十条应收款项包括直接借款形成的应收款、借发票形成的应收款、虽然未开发票但按规定或合同应确认为当年收入而形成的应收款,具体要求如下:
1.直接借款的,须在公务完毕1个月内报销冲账,逾期自动启动从借款人工薪中扣回的程序。(工薪扣款方式详见第十三条)
2.借发票的,须保证在借票时承诺的时限内兑现款项到账。逾期未达款项由借票人负责一次性归还款项冲销、或者当年退回所借发票、或者逾期自动启动从借款人工薪中扣回的程序。(工薪扣款方式详见第十三条)
3.合同应收款逾期由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催收,仍未缴款的依据合同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应收及暂付款信息均挂在经办人名下。经办人如果离职,名下还有未冲销的应收及暂付款,不予办理离校手续;经办人所在部门、单位负有知情、监督及监交责任,当经办人发生转岗、离岗等情况时,应监督其名下未冲销的应收及暂付款办理移交。
第三章应收及暂付款冲销
第十二条应收及暂付款由经办人负责及时报账冲销。预付款项应当取得全额发票作为报账冲销凭证;按进度付款的,在项目全部完结后办理报账冲销手续;应收款项在实际收到款项后方可冲销。
第十三条通过工薪扣款冲销应收款项程序将在逾期时自动启动并由计财处直接执行,具体执行如下:
1.计财处会在扣款前将逾期情况和工薪扣款计划通知借款人,以便借款人做好还款准备。
2.工薪扣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扣款12个月后仍未冲销完毕,由借款人或借票人一次性交回余款。
3.工薪包括学校发放的工资、奖励绩效、科研绩效等。
第四章逾期未报账的处理
第十四条对逾期三年及以上仍无法冲销的应收及暂付款,由计财处负责向校财经工作委员会提交处置报告,并由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处置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收及暂付款挪作私用或他用。如有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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