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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程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自驾车出差报销条款执行办法调整的通知

时间:2018-03-05

福建工程学院科研处文件

 

校科研〔20182

 

关于《福建工程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自驾车出差报销条款执行办法调整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鉴于福建省财政厅对省直机关差旅费的管理规定进行了最新解答: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私家车所发生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不能报销,也不能作为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详见http://www.fjcz.gov.cn/web/czt/article.do?noticeId=76fb115f2fbb46159f674beaa18e3da7),根据《福建工程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闽工院科研〔2017〕3号)(以下简称“横向经费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依据的上级文件如有修订,以上级最新文件执行”的规定,现将横向经费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二条具体执行办法调整为:

“第二十二条差旅费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确需自驾车出差的,经项目负责人、二级学院和科研处审批后可自驾车出差(自驾车出差审批单需包括出差事由、目的地、人员名单、时间、不方便选择其他交通工具的理由等内容;如当地无酒店导致没法提供住宿发票的,需特别说明并保证真实性)。

自驾车出差回来后,须凭住宿发票、高速公路通行费等原始凭据按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的,须凭高速公路过路费、过桥费原始凭据报销差旅费;无高速公路过路费、过桥费原始凭据的不予报销差旅费。多天往返的,须凭住宿发票报销差旅费;自驾车出差审批单有特别说明无住宿发票的,须凭高速公路过路费、过桥费原始凭据,和住宿地的收据收条或对方接待证明为附件报销差旅费。

其他的不予报销差旅费。

即对横向科研项目确需自驾车出差的,不予报销高速公路通行费等上级部门规定不能报销的费用,特此通知。

  《福建工程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自驾车出差报销条款执行办法调整的通知(校科研〔2018〕2号).docx

  

             科         

              2018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