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福建省财政厅差旅费核报解答通报
时间:2018-06-11
福建省财政厅差旅费核报解答通报
省财政厅2018年2月对“省直在榕单位工作人员到福州市五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以外的所辖市县开展公务活动如何报销差旅费”解答如下:
省直在榕单位工作人员到闽侯县、连江县贵安参加会议、培训,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到闽侯县、连江县贵安和长乐机场开展其他公务活动,当天往返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确因工作原因误餐,经单位领导批准,每人每天发放误餐补助40元。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到闽侯县、连江县贵安和长乐机场开展其他公务活动”的,如果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以安排午休房。
校计划财务处按照上述解答处理相关会计核报。
校计划财务处
201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