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积金缴存实行“限高保低”政策的通知
时间:2008-05-29
关于公积金缴存实行“限高保低”政策的通知
闽直公积金〔2008〕6号
福建省直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
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限高保低”政策的通知
省直在榕单位、中央驻榕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福州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闽建金管〔2007〕7号)、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8年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精神和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职工工资数据,现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限高保低”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从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二、“限高保低”标准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为5988元(2007年福州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3950元),单位和职工最高月缴存额分别为719元(合计1438元)。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650元,单位和职工最低月缴存额分别为33元(合计66元)。
请各单位按照上述规定重新审核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对超出标准的应及时到承办银行办理调整手续。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中心或承办银行联系。
省工行联系电话:87800883
省直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电话:87858458
二ОО八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