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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积金缴存实行“限高保低”政策的通知

时间:2008-05-29

关于公积金缴存实行“限高保低”政策的通知

闽直公积金〔2008〕6号

福建省直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

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限高保低”政策的通知

 省直在榕单位、中央驻榕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福州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闽建金管〔20077号)、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8年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精神和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职工工资数据,现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限高保低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从200851日起执行。

二、“限高保低”标准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为5988元(2007年福州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3950元),单位和职工最高月缴存额分别为719元(合计1438元)。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650元,单位和职工最低月缴存额分别为33元(合计66元)。

请各单位按照上述规定重新审核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对超出标准的应及时到承办银行办理调整手续。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中心或承办银行联系。

省工行联系电话:87800883

省直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电话:87858458

二ОО八年四月十八日